民法典新增“离婚镇定期”,规则协议离婚中一方的撤回权,清晰期限及视为撤回的景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挂号机关收到离婚挂号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撤回离婚挂号请求。
前款规则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两边应当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发给离婚证;未请求的,视为撤回离婚挂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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